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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陳藝寶
被 告 蕭進德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蕭進德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陳藝寶對本院107年度訴字第80號被告蕭進德加重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另被告趙俊安部分,現經拘提中,刑事部分尚未審結,故原告對被告趙俊安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其經通緝到案後,由本院另為處理,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進國
法 官 陳盈瑩
法 官 李依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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