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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3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桂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速偵字第895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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