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8,交易,368,201909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3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億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億軒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億軒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芷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