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8,交易,484,2019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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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4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俊名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 年度偵字第69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侯俊名為從事物流業之司機,係以駕駛為業務之人。

於民國108 年3 月7 日下午1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貨車,沿嘉義市林森西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段與北榮街口加油站前,變換車道,欲駛出路外,本應注意汽車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變換車道;

適告訴人陳琝澔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同向由後行駛至,避煞不及因而撞上,造成告訴人陳琝澔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其他部位鈍傷、左側膝部挫傷、左側手部挫傷、左側小腿挫傷之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因與被告調解成立,而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筆錄各1 份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39至40頁、第43頁) ,依照上開規範意旨,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呂雅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珈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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