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8,交易,76,201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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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慧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起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夏慧玲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之行為,經檢察官認為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韋美英與被告已成立調解而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顏榮松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敏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
夏慧玲於民國107年6月22日7時40分許,駕駛AVK-3753號自小客車,沿嘉義市西區世賢路一段由北往南行駛,途經該路與四維路之交岔路口,於左轉四維路時,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交通規則,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猶貿然左轉,適有韋美英騎乘MRU-9381普通重機車後載其未成年兒子A童(97年生,姓名、年籍詳卷)、未成年女兒B童(100年生,姓名、年籍詳卷)沿世賢路一段由南向北駛至,見狀閃避不及,2車發生擦撞,韋美英及A童、B童因而人、車倒地,致韋美英受有左側顏面挫傷、雙側膝部挫傷等傷害;
A童受到左側脛腓骨幹開放性骨折之傷害;B童受有雙下肢挫傷合併擦傷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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