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易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進財
選任辯護人 劉育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05 號),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