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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雄被訴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及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俊雄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茲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已就被訴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及肇事逃逸部分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上開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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