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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訴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尚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801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就過失傷害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就過失傷害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芷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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