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冠郎
吳桂香
被 告 蔡易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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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表 人 詹永安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訴字第90號過失致死案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張佐榕
法 官 謝其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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