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8,交重附民,13,2019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陳易正
陳良榮
陳楚詒
被 告 李淑華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170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羅紫庭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