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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張錦松
法定代理人 張林素梅
被 告 吳和錫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229 號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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