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8,交重附民,5,2019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李少君
原 告 樟仕昌


被 告 黃緯宸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交易字第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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