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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吳英哖
兼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被 告 葉治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訴字第9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吳英哖、黃清吉對本院107年度交訴字第91號,被告葉治平公共危險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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