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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林○○
兼法定代理人 官珮君
原 告 林順得
被 告 林國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訴字第14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陳嘉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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