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2號
原 告 陳仕詮
被 告 謝文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169號過失傷害案件(改分108年度嘉交簡字第6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姵文
法 官 洪裕翔
法 官 李依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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