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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3號
原 告 盧昀暘
被 告 鄭淵朱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易字第123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查本件被告鄭淵朱被訴過失傷害之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交易字第123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依照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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