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8,交附民,98,2019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王選堂
被 告 李峰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208 號(嗣改分案號:108 年度朴交簡字第548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王選堂對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208 號,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陳嘉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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