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淳伍
選任辯護人
即法扶律師 詹忠霖律師
被 告 葛俊佑
選任辯護人 劉上銘律師
翁呈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陳淳伍、葛俊佑被訴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就被告陳淳伍、葛俊佑部分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2月22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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