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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思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452號、108年度偵字第2558號、108年度偵字第2914號、108年度偵字第3737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就被告甲○○所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部分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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