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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正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 年度毒偵字第49號、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1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 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包裝袋參只,驗餘淨重合計拾點壹柒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正華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其因該案遭查獲時,經警扣得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驗餘淨重各計3.232 、3.671 、3.269 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49號、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1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見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15號卷第42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5頁)各1 份在卷可查。
被告因上開案件為警查獲時,併扣得疑似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3 包(驗餘淨重各為3. 232、3.671 、3.269 公克,合計10.172公克),經送鑑定,均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 4年9 月2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6399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04 年度毒偵字第1118號卷第20頁)、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12至14頁)附卷可查,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係違禁物無訛。
又因各該包裝袋所殘留之微量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故就上開各該包裝袋連同其內所含之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沒收銷燬之。
而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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