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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宥恩
本件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581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所載。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宥恩(已歿)因非法持有之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而上開改造手槍,經鑑定具有殺傷力等節,有卷內不起訴處分書、被告之前案資料、鑑定書可考,從而該支改造手槍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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