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8,單禁沒,31,2019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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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建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檢驗後淨重共拾陸點玖貳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員警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23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前,查獲被告李建業施用毒品案件,並扣得其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純質淨重16.9560公克),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6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8年3月28日釋放,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扣案之晶體2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共16.956公克,檢驗後淨重共16.9252公克,此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各1份存卷可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為違禁物,自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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