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8,單禁沒,33,2019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璋所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004號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嘉義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鑑驗判定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聲觀字第149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004號)向本院聲請觀察、勒戒,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17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嗣經觀察、勒戒後因被告無繼續施用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處分書在卷可查。

另上開案件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年10月2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8頁),是上開扣案物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為違禁物,自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直接包裹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應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附表(保管字號:107年度安保字第323號):
┌──┬───────┬──────────┐
│編號│名稱          │驗餘淨重            │
├──┼───────┼──────────┤
│1   │甲基安非他命  │0.740公克           │
├──┼───────┼──────────┤
│2   │甲基安非他命  │1.930公克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