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8,單禁沒,35,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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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易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毒偵字第189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外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參零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嘉義縣警察局布袋分局警員於民國107年11月2日下午5時50分許,在嘉義縣義竹鄉義竹村厚生橋北端,查獲被告吳易昌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18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經警扣案之毒品1 小包,檢出具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吳易昌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2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嗣因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毒偵字第18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本院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24至25、53頁)。

又該案扣得之白色結晶1 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311公克、檢驗後淨重為0.300公克)乙節,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7 年11月26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在卷可憑(見毒偵卷第17頁)。

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前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既屬違禁物,依前開規定,即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 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

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從而,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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