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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永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偵字第845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零零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員警於民國106年7月19日,在嘉義縣○○鄉○○村○鄰○○○○○號查獲被告王永源涉犯持有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11月17日,以106年度偵字第84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
而該案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又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三、查被告王永源前所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84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
而上開案件中為警於被告上址住處搜索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04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6年9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902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紙存卷可考,足認上揭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違禁物。
從而,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仲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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