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8,單禁沒,58,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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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樹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零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樹隆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71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該案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白色結晶 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517號、第71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而被告當時為警查獲時扣得其持有之白色結晶1 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4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844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足憑,是該扣案之白色結晶1 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前揭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 1個,因依該等扣案物之狀態及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法,仍會殘留微量毒品,難以與所附著之外包裝袋析離,故應將之一體視為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從而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東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菀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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