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禁沒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旻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108 年度毒偵字第584 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08 年度聲沒字第7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 驗餘淨重貳點捌伍伍公克,含包裝袋壹只) ,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旻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4 月19日17時15分許,在其位於嘉義市○區○○路000 號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大麻摻入紙菸內點燃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 次。
嗣為警查獲,並扣得大麻1 包,經查扣之大麻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前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58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毒品1 包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驗餘淨重2.855 公克) ,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 年6 月1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937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存卷可證,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與其內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視為一體,爰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