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8,單聲沒,12,2019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麗美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緩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簽單肆張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所載。

二、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對屬於犯罪行為人之供犯罪所用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陳麗美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574號處分緩起訴確定,於民國105年4月15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乙情,有上開案卷足憑。

而該案扣得之簽單4張,係被告所有供本件賭博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明確。

從而,依上開規定,上開扣案物自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檢察官聲請沒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