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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菁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圖樣之修容組壹盒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菁桂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3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7年9月17日以107年度偵字第551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就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仿冒商標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商標圖樣之修容組1盒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一)被告上開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案件,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仿冒三麗鷗公司商標圖樣之修容組1盒,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網頁資料、會員基本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各1份,另有查獲照片1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8至11頁、第13至17頁、第22至39),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551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為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後確認無訛。
(二)查扣案之仿冒三麗鷗公司商標圖樣之修容組1盒,經鑑定結果為侵害商標權人即三麗鷗公司之仿冒商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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