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秋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8 年度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資新臺幣伍拾元及象棋壹副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秋亮因犯賭博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610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為警查獲時,經警在賭博現場扣得賭資新臺幣(下同)50元係賭檯之財物,象棋1 副則為賭具,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6104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而前開案件扣得之賭資50元及象棋1 副,分別是在賭檯之財物及當場賭博之器具,業據被告於警詢自承在卷,復有現場照片在卷可稽。
是本件聲請核與前述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