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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3號
108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張栩洋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原 告 黃詩軒
被 告 謝利昌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交易字第272 號(108 年度嘉交簡字第730號)過失傷害案件,原告2 人分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272 號被告謝利昌過失傷害案件,雖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然因原告張栩洋、黃詩軒均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黃美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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