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8,嘉原簡,8,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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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嘉原簡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蕷耘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蕷耘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莊蕷耘為嘉義縣議員候選人何○忠之支持者,因不滿何○○於個人臉書頁面上批評何○忠,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11月24日下午2 時許,在其位於嘉義縣○○○鄉○○村○○00號之住處,使用「莊○漪」之名稱,於其個人臉書頁面上,以公開之方式發表何○○穿著鄒服之照片以及「這位男人的殺手、已有多少男人毀在他手裡、你這個惡魔、等著瞧……沒大沒小、戶籍又不在阿里山、還在那裡撒野、你以為我們會放過你嗎?竟敢辱罵議員……長得如此醜八怪、還敢穿鄒服、你不配穿鄒服……」等語,而以上開言詞公然辱罵何○○。

案經何○○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莊蕷耘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

㈡證人何○○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

㈢臉書頁面截圖。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不滿何○○批評其所支持之候選人,竟恣意於網路公開頁面辱罵何○○,侵害何○○之人格權,所為不該,兼衡被告侮辱之方式、於警詢時自承業農之生活狀況、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警卷第1 頁)、前科素行、與何○○毫不相識之關係、侮辱言詞之內容所違反義務之程度、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楊麒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官怡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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