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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鈿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緝字第9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洪鈿程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補充「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雄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 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洪鈿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於短期間內前後4 次搭乘告訴人洪子彬之計程車而未付車資,其前後4 次之詐騙,為接續犯行,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正值青壯,明知並無資力,仍僱用計程車,而積欠高達新臺幣(下同)7000元之車資已逾1 年未還,其犯後坦承犯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鐵工之工作,勉持之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被告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被告詐騙得利之車資為7000元,為被告財產上之利益,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規定,此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應予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94號
被 告 洪鈿程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鄰○○街00
巷00號
居雲林縣○○鎮○○里○○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
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鈿程明知無償債能力,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07 年1 月12日上午6 時30分許起至107年1月13日晚上某時許止,佯僱用洪○○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計程車,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時間,在附表編號1至4所示地點接送洪鈿程,致洪○○陷於錯誤而應允搭載洪鈿程。
嗣洪鈿程並未給付洪○○前開接送之車資計新臺幣7000元,屢經洪○○催討未果,洪○○始悉受騙而訴警偵辦。
二、案經洪○○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鈿程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有告訴人洪○○之指訴可憑,並有被告與告訴人通話紀錄照片等在卷可佐,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檢察官 賴韻羽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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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接送地點 │
├──┼──────┼──────────────────┤
│1 │107 年 1 月 │由嘉義市○區○○路○段 000 號之大潤 │
│ │12 日上午 6 │發(下稱嘉義市博愛路大潤發)接送至臺南│
│ │時 30 分許 │市○○區○○街 000 號 │
│ │ │ │
├──┼──────┼──────────────────┤
│2 │107 年 1 月 │由臺南市○○區○○街 000 號接送至嘉 │
│ │12 日晚上某 │義市博愛路大潤發,再接送至嘉義縣民雄│
│ │時許 │鄉之早安公園 │
│ │ │ │
├──┼──────┼──────────────────┤
│3 │107 年 1 月 │由嘉義市博愛路大潤發,接送至臺南市○○
○ ○00 ○○○ 0 ○○區○○街 000 號 │
│ │時 30 分許 │ │
│ │ │ │
├──┼──────┼──────────────────┤
│4 │107 年 1 月 │由臺南市○○路○段 00 號接送至嘉義市│
│ │13 日晚上某 │博愛路大潤發,再接送至嘉義縣民雄鄉之│
│ │時許 │早安公園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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