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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學璁
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89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學璁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拾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捌小時,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李學璁與吳○○曾為男女朋友,李學璁因不願與吳○○分手,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07年9月25日起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恐嚇吳○○,吳○○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身命、身體安全。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學璁於警詢、偵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警卷第10至13頁、交查卷第11至12頁),並有告訴人提出之「LINE」截圖附卷可佐(見警卷第22至28頁、交查卷第13至23頁)。
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即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88號判決意旨參照)。
所謂「數行為在密切接近之時、地」之認定,需依所犯之罪質,受侵害之法益,行為之態樣,及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予以斷定,並無必須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所為為限,查被告因不願與告訴人分手,遂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先後傳送訊息恫嚇告訴人,時間實具有密接之關聯性,且侵害相同之法益,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論以數罪應有誤會。
(二)爰審酌被告未曾有何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竟未經充分思慮事件輕重後果,且亦未思酌以平和理性之方式與告訴人溝通,僅因不願與告訴人分手而接續為本案犯行,致使告訴人心生恐懼,所為實為不當;
惟慮及犯後坦承犯行,然因告訴人已不願與被告調解而未能與告訴人和解,暨兼衡其自陳為五專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司機工作、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茲念其因一時失慮,以致誤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且經告訴人表示固無意願與被告調解,然同意予被告緩刑之宣告,是被告上開犯行,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另為確保被告能記取教訓並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故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8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0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萬元,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8小時,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附錄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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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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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9月25日22時6分至23 │「既然你想要看我可怕的一面那我也│
│時13分 │會如你所願」、「還找了一堆人保護│
│ │你阿」、「我走嘍我只是在你看不到│
│ │的地方而已唷哈哈」、「我在旁邊聽│
│ │得清清楚楚、「剛才忘記錄音一下哈│
│ │哈」、「我會把所有怨氣一次發洩」│
│ │、「我可怕起來不是你能想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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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9月25日23時25分 │「繼續找朋友沒關係呀誰插手我就針│
│ │對誰 說到做到 沒在客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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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9月26日2時37分至39 │「我的回報到時候你就知道了」、「│
│分 │毀了所有才是我要的回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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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9月27日18時52分至19│「可是你鎖限時也沒用阿昨天有人跟│
│時1分 │著你們 你們到哪我都知道阿」、「│
│ │從我離開嘉義之後就有人跟著你了」│
│ │、「所以昨晚你跟誰出去去哪吃東西│
│ │誰跟你回家我都很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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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0月3日22時17分至22│「我們當仇人就好了」、「抱歉之後│
│分 │我應該會開始出手了…」、「對待仇│
│ │人我不會心軟不會手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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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0月15日14時34分至 │「我看 還是找人跟著你這樣我比較│
│40分 │能相信」、「乾脆就對付你就好了還│
│ │不用看你臉色也不用讓你在那邊挖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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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0月15日15時24分至 │「希望你能長命百歲我才能玩久一點│
│25分 │」、「我會讓你看那個報復心多可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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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0月18日1時38分許 │「我看該是找一天直接來堵你可能比│
│ │較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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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0月18日19時56分至 │「沒有雞犬不寧我善不罷休」、「今│
│20時8分 │天開始我會天天給你驚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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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0月18日23時26至54 │「我就專心盯你」、「沒有關係啊 │
│分 │我看以後天天找人去等你回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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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0月24日1時27分至31│「還是要我動手」、「拎北沒跟你好│
│分 │好說嘛」、「跟你講不聽那就只好對│
│ │那些所謂的朋友動手」、「你看我敢│
│ │不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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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0月24日22時15分 │「明天開始 不要求我放過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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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0月25日12時44分 │「明早我沒讓你雞飛狗跳我跟你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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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0月25日12時46分 │「放心啦 保證讓你活著比死還痛苦│
│ │」、「我會讓你感受一百倍一千倍的│
│ │痛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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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0月26日16時44分至 │「老子絕對讓你很痛苦」、「隨便了│
│46分 │希望以後你還有手可以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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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10月26日22時15分 │「所以我決定收拾好這些然後好好報│
│ │復你」、「讓你生不如死」、「沒看│
│ │到你失去所有東西以前沒看到你生不│
│ │如死以前我不會善罷甘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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