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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郁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64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易字第98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周郁玲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周郁玲明知粘毓珊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均係彰化縣市之六合彩組頭,竟基於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2 年9 月2 日起至105 年12月20日止,陸續以撥打電話告知組頭簽賭號碼,採包牌下注方式,核對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之中獎號碼,中獎者,可得約定倍數之彩金,未簽中者,則下注之賭金全歸上開組頭所有,以此方式簽賭六合彩,而與上開組頭對賭。
嗣因另案邱海等組頭所涉之賭博犯行為警查獲,經警分析邱海等人支付賭客彩金之帳戶交易明細,認有款項匯至周郁玲所借用之詹美娟臺中商業銀行北斗分行(下稱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彰檢偵卷一第3 至4 頁、彰化地院聲羈卷第5 至6 頁、本院易字卷第59至60頁),核與證人即出借上開帳戶給被告使用之詹美娟於偵查證述情節相符(見彰檢偵卷一第3 至4 頁),並有詹美娟所有臺中銀行存摺封面、內頁影本、開戶資料及帳號000000000000交易明細表在卷可資佐證(見彰檢偵卷一第16至20頁、第78頁、第6 至15頁)。
參以被告於本院供稱;
我不認識邱海、楊阭丞、莊政憲、張武順、吳瑞東、林守明、許美容等人;
我固定向2 支電話號碼簽賭六合彩,一位是「阿燕」,另一位是男生,均不知其真實姓名(見本院易字卷第60頁、第69至70頁),此外復無證據可認被告確有向上開邱海等組頭或其下游組頭簽賭六合彩。
而據粘毓珊於偵查供認:周郁玲都是用電話向我下單簽賭,她常向我下注,我跟她對賭,互有輸贏,她有匯給我,我也有匯給她等語(見彰檢偵卷二第16至17頁),堪認被告周郁玲確有向粘毓珊簽賭六合彩。
是被告有向粘毓珊及另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簽賭六合彩,應可認定。
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係向邱海、楊阭丞、莊政憲、張武順、吳瑞東、林守明、許美容或其等下游組頭簽賭等語,尚屬誤會,爰於不妨害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之範圍內,認定事實如前。
綜上,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被告自102 年9 月2 日起至105 年12月20日止,多次為賭博犯行,其犯罪時間緊接,犯罪方法相同,顯係基於單一賭博犯意而為之接續行為,僅侵害同一社會法益,為接續犯,屬包括一罪。
四、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竟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賭財物,長期耽溺於僥倖不勞而獲之環境,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應予非難。
另兼衡被告從事賭博之期間長達3 年,每週簽賭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1 、2 百萬元,金額龐大,最終仍是虧損且負債累累;
及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前經營養雞場,目前無業,離婚,子女均已死亡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易字卷第74頁);
暨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檢察官起訴書固認依被告所借用詹美娟臺中銀行上開帳戶樞紐分析結果,如附表所示之六合彩組頭合計匯入詹美娟帳戶之款項達5376萬9410元,均屬被告賭博犯罪所得,應宣告沒收等語。
惟查,依被告於本院供述:我簽中的彩金,組頭會匯到詹美娟的帳戶,但詹美娟帳戶內的錢,有些是我向別人借錢別人匯入的;
我固定向2 支電話號碼簽賭六合彩,一位是「阿燕」,另一位是男生;
我不認識邱海、楊阭丞、莊政憲、張武順、吳瑞東、林守明、許美容等組頭,也不認識吳清嬌、邱愉庭、唐志安、楊欣怡、陳玉芳、簡裕原、陳政宏、李芬芳、謝佩容、張武順、莊凰儷、曾蔡梅、吳瑞東、林宗明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62、63、69、60頁),足見附表所載之組頭及組頭所使用之帳戶所有人被告均不認識,亦無證據證明上開人即係被告向其簽賭之「阿燕」或另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
又觀諸被告所借用詹美娟上開帳戶交易明細表,固有邱愉庭等人匯入款項(見彰檢偵卷一第6 至15頁反面),惟據被告供稱詹美娟帳戶內的錢,有些是我向別人借錢別人匯入的;
粘毓珊於偵查亦稱:被告周郁玲會向我借錢周轉,通常借了就馬上還(見彰檢偵卷二第16頁反面),益徵並非所有匯入詹美娟帳戶之款項均為被告簽賭六合彩之中獎彩金。
至於檢方所製作之詹美娟上開帳戶樞紐分析結果(見彰檢偵卷二第1 頁正反面),姑不論其所依憑之證據資料多未出現在本案卷證內,縱認其所製作之內容屬實,亦難認由該樞紐分析結果即可證明其上所載金額均係被告簽賭六合彩之中獎彩金。
是匯入詹美娟上開帳戶之款項是否均為被告簽賭六合彩之中獎彩金,實非無疑。
從而被告固坦承其簽賭六合彩曾獲取彩金一千多萬元,都是匯入詹美娟帳戶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73頁),然查上開自白究屬被告之單一供述,無法由詹美娟帳戶交易明細或卷內其他證據資料補強佐證其所述與事實相符,自難逕認被告所述之一千多萬元均屬其簽賭六合彩之犯罪所得,此外復無證據可認被告簽中之彩金即犯罪所得究為若干,是本件就犯罪所得部分應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俊豪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睿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彩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
│編號 │組頭姓名 │組頭匯款所使用│匯款金額(新臺│證據出處 │
│ │ │之帳戶名稱 │幣) │ │
├───┼─────┼───────┼───────┼─────────┤
│ 1 │邱海 │邱愉庭 │176萬3900元 │1.詹美娟臺中商業銀│
│ │ │ │ │ 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樞紐分析結果表(│
│ │ │ │ │ 偵卷二第1 頁) │
│ │ │ │ │2.詹美娟臺中商業銀│
│ │ │ │ │ 行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105 年10月11│
│ │ │ │ │ 日交易明細表(彰│
│ │ │ │ │ 偵卷二第12、18反│
│ │ │ │ │ 面頁) │
├───┼─────┼───────┼───────┼─────────┤
│ 2 │邱海 │邱愉庭 │42萬2100元 │1.詹美娟臺中商業銀│
│ │ │ │ │ 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樞紐分析結果表(│
│ │ │ │ │ 偵卷二第1 頁) │
│ │ │ │ │2.詹美娟臺中商業銀│
│ │ │ │ │ 行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106 年2 月13│
│ │ │ │ │ 日交易明細表(彰│
│ │ │ │ │ 偵卷二第13、20頁│
│ │ │ │ │ ) │
├───┼─────┼───────┼───────┼─────────┤
│ 3 │邱海 │簡裕原 │498萬1600元 │詹美娟臺中商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樞紐分析結果表(彰│
│ │ │ │ │偵卷二第1 頁) │
├───┼─────┼───────┼───────┼─────────┤
│ 4 │邱海 │曾蔡梅 │62萬7000元 │詹美娟臺中商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樞紐分析結果表(彰│
│ │ │ │ │偵卷二第1 頁) │
├───┼─────┼───────┼───────┼─────────┤
│ 5 │邱海 │陳玉芳 │0000000元 │詹美娟臺中商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樞紐分析結果表(彰│
│ │ │ │ │偵卷二第1 頁) │
├───┼─────┼───────┼───────┼─────────┤
│ 6 │楊阭丞 │楊欣怡 │0000000元 │詹美娟臺中商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樞紐分析結果表(彰│
│ │ │ │ │偵卷二第1 頁) │
├───┼─────┼───────┼───────┼─────────┤
│ 7 │楊阭丞 │陳政宏 │437萬6200元 │詹美娟臺中商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樞紐分析結果表(彰│
│ │ │ │ │偵卷二第1 頁) │
├───┼─────┼───────┼───────┼─────────┤
│ 8 │李芬芳 │李芬芳 │186 萬元 │詹美娟臺中商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樞紐分析結果表(彰│
│ │ │ │ │偵卷二第1 頁) │
├───┼─────┼───────┼───────┼─────────┤
│ 9 │謝佩容 │謝佩容 │170萬8200元 │詹美娟臺中商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樞紐分析結果表(彰│
│ │ │ │ │偵卷二第1 頁) │
├───┼─────┼───────┼───────┼─────────┤
│ 10 │張武順 │張武順 │108萬9400元 │詹美娟臺中商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樞紐分析結果表(彰│
│ │ │ │ │偵卷二第1 頁) │
├───┼─────┼───────┼───────┼─────────┤
│ 11 │莊政憲 │莊凰儷 │89萬9400元 │詹美娟臺中商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樞紐分析結果表(彰│
│ │ │ │ │偵卷二第1 頁) │
├───┼─────┼───────┼───────┼─────────┤
│ 12 │吳瑞東 │吳瑞東 │46萬6100元 │1.詹美娟臺中商業銀│
│ │ │ │ │ 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樞紐分析結果表(│
│ │ │ │ │ 偵卷二第1 頁) │
│ │ │ │ │2.詹美娟臺中商業銀│
│ │ │ │ │ 行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105 年1 月3 │
│ │ │ │ │ 日交易明細表(彰│
│ │ │ │ │ 偵卷二第7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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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林守明 │唐志安 │1275萬7500元 │詹美娟臺中商業銀行│
│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樞紐分析結果表(彰│
│ │ │ │ │偵卷二第1 頁) │
├───┼─────┼───────┼───────┼─────────┤
│ 14 │林守明 │林守明 │41萬6000元 │1.詹美娟臺中商業銀│
│ │ │ │ │ 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樞紐分析結果表(│
│ │ │ │ │ 偵卷二第1 頁) │
│ │ │ │ │2.詹美娟臺中商業銀│
│ │ │ │ │ 行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103 年10月5 │
│ │ │ │ │ 日交易明細表(彰│
│ │ │ │ │ 偵卷二第8 頁) │
├───┼─────┼───────┼───────┼─────────┤
│ 15 │粘毓珊 │粘毓珊 │357萬1710元 │粘毓珊鹿港信用合作│
│ │ │ │ │社000000000000號帳│
│ │ │ │ │戶交易明細表(彰偵│
│ │ │ │ │卷二第1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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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許美容 │吳清嬌 │297萬3300元 │1.詹美娟臺中商業銀│
│ │ │ │ │ 000000000000號帳│
│ │ │ │ │ 樞紐分析結果表(│
│ │ │ │ │ 偵卷二第1 頁) │
│ │ │ │ │2.詹美娟臺中商業銀│
│ │ │ │ │ 行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104 年4 月20│
│ │ │ │ │ 日交易明細表、匯│
│ │ │ │ │ 款單(彰偵卷一第│
│ │ │ │ │ 9 、72-76 頁) │
├───┴─────┴───────┼───────┼─────────┤
│合計 │5376萬941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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