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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字第1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順仁
選任辯護人 盧奇南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偵續字第6 號),業經辯論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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