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7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怡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10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鈞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4年2 月15日釋放出勒戒處所,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審結;
嗣於96年與99年間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分別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與4 月確定,並分別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悛悔,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 年5 月15日10時許回溯72小時內,在嘉義縣○○鄉○○村○○○00號之26住所內,以燒烤產生煙霧再行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因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嗣於109 年2 月7 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提起公訴,由檢察官李志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振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