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8,易,828,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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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8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志豪



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63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志豪因與告訴人蔡秉程之子蔡維軒有財務糾紛,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8 月5 日17時40分許,前往蔡秉程位在嘉義縣○○鎮○○里○○000號住處,未經其同意,持西瓜刀1 把擅自侵入上開住處客廳,吼叫要找蔡維軒討還財務,並持西瓜刀揮舞恫嚇,使在場之蔡秉程、蔡元靖及李筠珍均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所涉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由本院另以簡易判決在案)。

旋經隨後趕到現場之李志豪胞兄李志偉將李志豪拉出屋外,李筠珍乃趁隙打電話報警處理。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

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被告已與告訴人於本院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憑,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榮松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津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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