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8,易緝,12,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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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緝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冠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518、8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賴冠勳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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