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易緝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冠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6518、8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賴冠勳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