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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智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譽潓
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譽潓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鄭諺霓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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