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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朴簡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馬宇傑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被 告 蔡煒帆
盧皇助
上列被告等因重傷害案件(108年度訴字第8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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