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8,訴,77,202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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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77號
110年度訴字第3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岳興




選任辯護人 古富祺律師
葉東龍律師
被 告 黃淑惠





被 告 呂豐任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774號)、追加起訴(110年度蒞追字第6號)及移送併辦(107年度偵字第3188號、106年度偵字第209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辰○○、x○○犯如附表一編號 1至11、13至17、19至36、38至40、42至43、45、47至55、58、60至63所示之罪,共伍拾肆罪,各處如前開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辰○○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x○○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寅○○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6、8至23、25至30、33至39、43、45至57所示之罪,共肆拾玖罪,各處如前開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辰○○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玖仟元、x○○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元、寅○○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辰○○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嘉交簡字第6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1年9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寅○○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同法院以105年度嘉交簡字第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5年4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辰○○、寅○○仍不知悔改,辰○○及其女友x○○、寅○○均加入綽號「四哥」、「小毛」、「阿強」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組成之詐騙集團,擔任上開詐騙集團內領取詐欺所得款項之俗稱「車手」工作,辰○○與x○○係相互配合共同行動、寅○○則一人單獨行動,其等三人與前揭不詳之成年集團成員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詐騙集團內之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11、13至17、19至36、38至40、42至43、45、47至55、58、60至63,暨附表二編號1至6、8至23、25至30、33至39、43、45至57所示之詐欺方式,對如附表一編號1至11、13至17、19至36、38至40、42至43、45、47至55、58、60至63,暨附表二編號1至6、8至23、25至30、33至39、43、45至57所示之被害人為詐欺行為,致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轉帳或存款至如附表一編號1至11、13至17、19至36、38至40、42至43、45、47至55、58、60至63,暨附表二編號1至6、8至23、25至30、33至39、43、45至57所示之人頭帳戶內。

辰○○、x○○、寅○○則等待通知,待上開詐欺得來之贓款入帳後,旋由辰○○、x○○先自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11、13至17、19至36、38至40、42至43、45、47至55、58、60至63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再一同駕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1、13至17、19至36、38至40、42至43、45、47至55、58、60至63所示之時間、地點,由辰○○或x○○下車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至11、13至17、19至36、38至40、42至43、45、47至55、58、60至63所示金額之款項;

寅○○則單獨自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6、8至23、25至30、33至39、43、45至57所示之人頭帳戶提款卡,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6、8至23、25至30、33至39、43、45至57所示之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至6、8至23、25至30、33至39、43、45至57所示金額之款項。

辰○○、x○○與寅○○則在每日領得贓款後,即悉數交付予該詐騙集團之上手成員,辰○○、x○○及寅○○並因擔任車手工作而分別取得每日新臺幣(下同)1,500元、1,000元及2,000元之報酬。

二、案經如附表一編號1至11、13至17、19至36、38至40、42至43、45、47至55、58、60至63,暨附表二編號1至6、8至23、25至30、33至39、43、45至57所示之甲丙○○等人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壹、程序方面:一、按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 為適當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檢察官於本件辯論終結前,已於110年6月17日提出撤回起訴書,將原提起公訴之附表一編號12、18、37、41、44、46、56至57、59及附表二編號7、24、31至32、40至42、44所示犯罪事實撤回起訴,此有卷附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聲撤字第12號撤回起訴書1份可考。

從而,上揭各次犯罪事實既經檢察官撤回起訴,自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內,合先敘明。

二、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業經檢察官、被告辰○○、x○○及寅○○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表示對證據能力不爭執,同意列為本案證據等語(見本訴卷一第138至178、186至247頁,本訴卷三第159至164、189至193頁,本訴卷四第38至39頁),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情況,亦無導致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具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上開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一)被告辰○○、x○○部分: 訊據被告辰○○、x○○就附表一編號1至11、13至17、19至36、38至40、42至43、45、47至55、58、60至63所示犯罪事實,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本訴卷一第185、248至249頁,本訴卷二第199至200頁,本訴卷三第113至116、159頁,本訴卷四第37、132頁),核與附表一編號1至11、13至17、19至36、38至40、42至43、45、47至55、58、60至63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於警詢時之指述或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另有附表一編號1至11、13至17、19至36、38至40、42至43、45、47至55、58、60至63「相關證據」欄所示書證、物證在卷可佐(以上被告辰○○、x○○自白外之其餘證據出處,詳見各編號所載),足認被告辰○○、x○○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二)被告寅○○部分: 訊據被告寅○○就附表二編號1至6、8至23、25至30、33至39、43、45至57所示犯罪事實,業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訴卷一第137、179頁,本訴卷三第103至108、189頁,本訴卷四第37、132頁),核與附表二編號1至6、8至23、25至30、33至39、43、45至57所示之被害人、告訴人於警詢時之指述或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另有附表二編號1至6、8至23、25至30、33至39、43、45至57「相關證據」欄所示書證、物證在卷可佐(以上被告寅○○自白外之其餘證據出處,詳見各編號所載),足認被告寅○○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三人之各次犯行均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之說明:(一)查被告三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後6個月施行,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而詐騙集團之領款車手,因其提領後再透過層轉上繳之方式,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難以追查,該當上開洗錢態樣之定義,是詐騙集團之領款車手所為在前開修法後,亦應成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此外,被告三人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亦於106 年4 月19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1日施行,修正後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規定為:「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

乃將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行為入罪化。

惟本件被告三人之各次犯罪時間,均在上開法律修正之前,是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之規定,上開修正後之規定於本件尚無適用餘地。

(二)核被告辰○○、x○○及寅○○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定,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

倘犯罪結果係因共犯之合同行為所致者,無論出於何人所為,在共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並無分別何部分為孰人實行之必要(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265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3489號、第3739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三人雖未親自實施以電話詐騙告訴人或被害人之行為,惟其等均依照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待詐欺得來之贓款入帳後,由被告辰○○、x○○共同駕乘自用小客車,被告寅○○則單獨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各自均先向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人頭帳戶提款卡,再前往嘉義市區內隨機找尋ATM領取款項,並將每日領得之贓款交予該詐騙集團上手成員,可見被告三人所加入之犯罪集團具有相當縝密之計畫與組織,彼此間互相分擔犯罪行為,且被告三人亦藉由前開犯罪行為之分工,獲取以日計算之報酬,堪認被告辰○○、x○○就附表一編號1至11、13至17、19至36、38至40、42至43、45、47至55、58、60至63所示犯行,暨被告寅○○就附表二編號1至6、8至23、25至30、33至39、43、45至57所示犯行,與綽號「四哥」、「小毛」、「阿強」及該詐騙集團其餘成員相互間,具有彼此利用之合同意思,而就上揭犯罪事實互相分擔犯罪行為,自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三人就前開各編號所示犯行,大多均持同一人頭帳戶提款卡先後提領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匯入之受詐騙款項,犯行間,其等在客觀上雖有數個提領行為,但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之,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區隔,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而為接續之一行為,各應論以接續犯。

(五)又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應以直接被害人數及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

從而,被告辰○○、x○○就附表一編號1至11、13至17、19至36、38至40、42至43、45、47至55、58、60至63所示各次犯行,被告寅○○就附表二編號1至6、8至23、25至30、33至39、43、45至57所示各次犯行,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各應予分論併罰。

(六)被告辰○○、寅○○先前有如事實欄一所載之前案與執行情形,有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被告辰○○、寅○○均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審酌被告辰○○、寅○○於上揭案件執行完畢後,仍未能自我督促,反加入本件詐騙集團擔任車手,且本件其等領取贓款之次數非寡,所為犯行規模龐大,可見被告辰○○、寅○○並非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偶然觸法,堪認2人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本件縱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並無使被告辰○○、寅○○承擔過重罪責之情形,爰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就2人所犯各罪,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七)本院審酌被告三人均四肢健全,有找尋正當工作以賺取所需之能力,竟不思以正途獲得財物,圖謀非法利益,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工作,與集團內其餘成員共同訛詐他人財物,價值觀念有嚴重偏差,且造成本件多位告訴人、被害人損失不貲,並使該集團位居幕後之核心成員得以隱匿真實身分,造成偵查機關查獲之困難,使該集團在犯罪上更加肆無忌憚,所為甚不可取。

又被告三人於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但迄未與本件告訴人、被害人和解,或賠償對方所受損害。

另被告三人在集團中所分擔之工作為取款車手,尚無事證顯示其等係該詐騙集團之主謀、核心要角或主要獲利者。

兼衡被告辰○○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育有2子,服刑前擔任搬運工,月薪約30,000元之家庭與經濟狀況;

被告x○○自述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已婚,配偶過世,有2名成年子女,服刑前在遊藝場工作,月薪25,000元之家庭經濟狀況;

被告寅○○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離婚,育有1名未成年子女,服刑前在工地做臨時工,月薪約20,000元之家庭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1、13至17、19至36、38至40、42至43、45、47至55、58、60至63及附表二編號1至6、8至23、25至30、33至39、43、45至57「主文」欄所示之刑。

(八)再者,觀諸被告三人加入同一詐騙集團擔任領款車手工作,因受該集團訛詐之被害人數眾多,被告三人因此自106、107年間起,陸續由本院分別以數案判處罪刑確定,此有被告三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考量被告三人主要均係在105年間之密接數月內,擔任車手工作,多次提領不同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而觸犯多次詐欺取財罪,惟因偵查之現實難度,檢察官無法將被告三人於該期間內所犯各罪,全部一次起訴,由法院一次判決並在該判決內直接定應執行刑,導致被告三人在同一期間內之同質犯罪,必須由法院分別判決,僅能待日後數案件均確定後,由檢察官再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

準此,本案考量上情,並斟酌本件被告三人所犯各罪均為財產犯罪,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提款,所侵害之法益及不法內涵相近,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高等一切因素,爰分別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九)沒收方面: 被告辰○○、x○○、寅○○加入前開詐騙集團擔任車手期間,每日提款之報酬分別為1,500元、1,000元、2,000元,此據被告三人於本院審理時供陳無誤(見本訴卷四第132頁),參以附表一、二所示被告三人為本件詐欺款項之提領日期(撤回起訴者應予排除,橫跨至翌日凌晨者應計入前一日),被告辰○○、x○○為105年5月23日、6月2日、6月11日、6月16日、6月24日、6月30日、7月6日、7月14日、、7月20日、7月29日、8月1日、8月2日、8月20日、8月21日、8月23日、8月24日、8月25日、8月26日、8月28日、8月29日、8月30日、9月8日、9月17日、9月20日、9月21日、10月2日,共計26日,是被告辰○○獲得之報酬共為39,000元、被告x○○獲得之報酬共為26,000元;

另被告寅○○則為105年5月7日、5月14日、5月26日、6月1日、6月3日、6月11日、6月14日、6月16日、6月19日、6月23日、7月1日、7月7日、7月11日、7月15日、7月18日、7月20日、7月27日、8月3日、8月19日、10月11日,共計20日,是被告寅○○獲得之報酬共為40,000元。

以上報酬,為被告三人本件之犯罪所得,因均未扣案,為免被告三人坐享不法犯罪成果,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朝弘、賴韻羽移送併辦,檢察官徐鈺婷追加起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雪鈴附錄本案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辰○○、x○○部分)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被害人匯款、轉帳、存款時間入帳金額人頭帳戶提款時間提款金額提款地點提款人證據出處主 文1甲丙○○(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5月23日16時27分許,撥打電話給甲丙○○,假冒為台灣角川網站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誤搞錯簽單,誤訂成12筆,須至ATM解除設定云云,致甲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5月23日18時40分許29,985元吳宥豎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5月23日18時41分許20,000元嘉義市○區○○○路00號(嘉義興業路郵局前附近ATM)由辰○○下車提領⒈告訴人甲丙○○於警詢中之指訴 (見警卷第174至175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177至178頁)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一銀行存摺內頁影本各1紙(見本訴卷二第236、240頁)⒋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5C2)各1份(見警卷第112至113頁)⒌吳宥豎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172頁,本訴卷一第367頁)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5年5月23日18時42分許10,000元2T○○(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6月2日21時25分許,撥打電話給T○○,假冒為86shop網路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付款,須至ATM解除設定云云,致T○○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6月2日22時45分許29,987元陳敦啟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6月2日22時51分許20,000元嘉義市內某處ATM由辰○○下車提領⒈告訴人T○○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183至186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188頁)⒊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0505C3)各1份(見警卷第112、113、146頁)⒋陳敦啟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1份、交易明細表2份(見警卷第182頁,本訴卷一第393至397頁)⒌中國信託銀行108年8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82000554號函及所附資料1份(見本訴卷二第182至184頁)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5年6月2日22時52分許9,900元105年6月2日23時58分許7,123元同上105年6月3日0時0分許20,000元嘉義市○○路000號(嘉義文化路郵局ATM)由辰○○下車提領105年6月3日0時0分許13,001元(起訴書誤載為86,000元)105年6月3日0時1分許6,000元3甲壬○○(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6月15日17時55分許,撥打電話給甲壬○○,假冒為Myphone店家,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內部人員操作疏失,誤設為分期轉帳,須至ATM解除設定云云,致甲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6月16日00時26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5年6月15日19時40分許)29,985元廖文瑞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6月16日00時29分許20,000元嘉義市○○路000號(新光銀行嘉義分行ATM)由辰○○下車提領⒈告訴人甲壬○○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212至215頁)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216頁)⒊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5C5、10505C4、10505C8)各1份(見警卷第112至114頁)⒋廖文瑞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781頁,交查卷一第25至26頁,本訴卷二第164頁)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5年6月16日00時30分許20,000元105年6月16日00時2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5年6月15日19時52分許)29,985元105年6月16日00時31分許20,000元105年6月16日00時3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5年6月15日19時54分許)29,985元同上105年6月16日00時37分許20,000元嘉義市○○路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嘉義分行ATM)105年6月16日00時37分許10,000元105年6月16日00時4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5年6月15日)同上105年6月16日00時54分許10,000元嘉義市○○路000號(第一銀行嘉義分行ATM)4己○○(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6月24日19時16分許,撥打電話給己○○,假冒為潮物BLOG賣家,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上游廠商誤記錄成12筆,須至依指示操作ATM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6月24日20時58分許19,985元林智賢申設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6月24日21時08分許19,005元(含5元手續費)嘉義市○○路000號(第一銀行嘉義分行ATM)由辰○○下車提領⒈告訴人己○○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218至220頁)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本訴卷二第242頁)⒊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較近時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5C7)各1份(見警卷第112、114頁)⒋林智賢申設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217頁,交查卷一第31至33頁)⒌兆豐銀行108年8月1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80042988號函及所附資料1份(見本訴卷二第168至173頁)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5年6月24日21時09分許905元(含5元手續費)5甲辛○○(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6月24日20時41分許,撥打電話給甲辛○○,假冒Myphone店家,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內部人員操作疏失,須至ATM解除設定云云,致甲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6月24日21時49分許林智賢申設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6月24日21時51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嘉義市某合庫銀行分行ATM由辰○○下車提領⒈告訴人甲辛○○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222至225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226頁)⒊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較近時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5C7)各1份(見警卷第112、114頁)⒋林智賢申設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217頁,交查卷一第31至33頁)⒌兆豐銀行108年8月1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80042988號函及所附資料1份(見本訴卷二第168至173頁)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5年6月24日21時52分許10,005元(含5元手續費)嘉義市○○路000號(第一銀行嘉義分行ATM)6W○○(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6月24日18時19分許,撥打電話給W○○,假冒網購平台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作業疏失,須至ATM解除設定云云,致W○○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6月24日21時23分許29,985元林智賢申設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6月24日21時35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嘉義市某板信銀行ATM由辰○○下車提領⒈告訴人W○○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227至228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230頁)⒊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較近時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5C7)各1份(見警卷第112、114頁)⒋林智賢申設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217頁,交查卷一第31至33頁)⒌兆豐銀行108年8月13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80042988號函及所附資料1份(見本訴卷二第168至173頁)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5年6月24日21時35分許10,005元(含5元手續費)嘉義市○○路000號(第一銀行嘉義分行ATM)7q○○(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6月30日20時54分許,撥打電話給q○○,假冒為多益英檢人員,佯稱其先前報名因系統錯誤,須至ATM解除設定云云,致q○○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6月30日22時11分許29,987元葉芊君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6月30日22時13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嘉義市○○路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嘉義分行ATM)⒈告訴人q○○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232至234頁)⒉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南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第235至236頁)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本訴卷二第254頁)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3)1份(見警卷第120、150頁)⒌葉芊君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見本訴卷一第377頁)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5年6月30日22時13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其中9,987元與q○○匯入款項有關)8P○○(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6月30日晚上,撥打電話給P○○,假冒快車肉乾網路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消費紀錄錯誤,須至ATM解除設定云云,致P○○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6月30日21時23分許29,985元葉芊君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6月30日21時24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嘉義市○○路000號(新光銀行嘉義分行ATM)fy;">由x○○下車提領(起訴書誤載為辰○○下車提領,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見本訴卷三第116頁)⒈告訴人P○○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238至241頁)⒉臺中市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第243頁)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郵局存摺內頁影本1份(見本訴卷二第256至258、264至268頁)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10506D2)1份(見警卷第120、149頁)⒌葉芊君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份(見本訴卷一第377頁)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5年6月30日21時24分許10,0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6月30日21時43分許29,985元同上105年6月30日21時48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嘉義市○○路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嘉義分行ATM)105年6月30日21時52分許9,0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6月30日21時52分許905元(含5元手續費)9M○○(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6月11日20時53分許,撥打電話給M○○,假冒為多益英檢人員,佯稱其先前報名因系統錯誤,須至ATM解除設定云云,致M○○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6月11日22時31分許28,985元王立展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6月11日22時37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嘉義市內某處ATM由辰○○下車提領⒈告訴人M○○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195至196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深澳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見警卷第197至198頁)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6紙、基隆二信存摺內頁影本1份(見交查卷二第201至209頁)⒋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較近時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5C1)各1份(見警卷第112、113、148頁)⒍王立展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194頁,交查卷二第192至200頁)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5年6月11日22時38分許9,005元(含5元手續105年6月11日23時11分許>29,980元(起訴書誤載為28,980元)同上105年6月11日23時13分許20,000元(其中10,000元與M○○匯入款項有關)嘉義市○○路000號(新光銀行嘉義行ATM)105年6月11日23時14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6月12日00時12分許>2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28,985元)同上105年6月12日00時14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6月12日00時15分許9,0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6月12日00時16分許9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6月12日00時17分許30,000元同上105年6月12日00時27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6月12日00時28分許10,005元(含5元手續費)<>29,980元(起訴書誤載為28,980元)同上105年6月12日00時35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嘉義市內某處ATM105年6月12日00時36分許9,9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6月12日00時56分許>2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28,985元)同上105年6月12日01時00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6月12日01時00分許10,005元(含5元手續費)10l○○(起訴書誤載為提出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6月11日21時30分許,撥打電話給l○○,假冒為HITO本舖賣家,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內部人員操作疏失,須至ATM解除設定云云,致l○○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6月11日23時10分許29,985元王立展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6月11日23時13分許20,000元嘉義市○○路000號(新光銀行嘉義行ATM)">">">">由辰○○下車提領⒈被害人l○○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卷第199至201頁)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博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見警卷第203至204頁)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紙(見本訴卷二第270頁)⒋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較近時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5C1)各1份(見警卷第112、113、148頁)⒌王立展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194頁,交查卷二第192至200頁)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5年6月11日23時13分許20,000元(其中9,985元與l○○匯入款項有關)105年6月11日23時23分許30,000元同上105年6月11日23時25分許<105年6月11日23時26分許10,0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6月11日23時28分許19,985元同上105年6月11日23時33分許20,005元(含手續費5元)嘉義市內某處ATM11甲黃○○(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7月6日17時30分許,撥打電話給甲黃○○,假冒亞馬遜拍賣購物平台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之過程出錯,須至ATM 解除設定云云,致甲黃○○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7月6日20時22分許29,985元陳安琪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7月6日20時30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嘉義市內某處ATM000000">由x○○下車提領⒈告訴人甲黃○○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246至249頁)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250至253頁)⒊甲黃○○遭詐騙說明表、郵局及兆豐銀行交易明細各1份(見本訴卷二第274至278頁)⒋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45)各1份(見警卷第115、127頁)⒌陳安琪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244頁,本訴卷一第473至474頁)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ne;">105年7月6日20時31分許10,005元(含5元手續費)ne;">105年7月6日20時44分許29,985元同上ne;">105年7月6日20時51分20,005元(含5元手續費)ne;">105年7月6日20時52分10,005元(含5元手續費)ne;">105年7月6日21時02分許29,985元同上ne;">105年7月7日00時03分20,005元(含5元手續費)嘉義市○○路000號(土地銀行嘉義分行ATM)ne;">105年7月7日00時04分19,005元(含5元手續費)12one;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7月14日(起訴書誤載為105年7月13日)20時許,撥打電話給癸○○,假冒為「宏遠國際物聯公司」客服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簽錯交貨單,須至ATM解除設定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7月15日15時44分許60,000元郭家銘申設之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7月15日15時52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嘉義市○○路000號(嘉義文化路郵局ATM)由x○○下車提領⒈告訴人癸○○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256至258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259至260頁)⒊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1紙(見本訴卷二第506頁)⒋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5D32)(見警卷第131、139、152頁)⒌郭家銘申設之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254頁,本訴卷一第361頁)檢察官撤回起訴105年7月15日15時53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7月15日15時54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13O○○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7月10日20時許,撥打電話給O○○,假冒網路拍賣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公司疏失下錯訂單,須至ATM解除設定云云,致O○○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29,985元郭家銘申設之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7月14日22時29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嘉義市內某處ATM由x○○下車提領⒈被害人O○○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卷第261至265、939至943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份(見警卷第266至267、944頁)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見本訴卷二第286、290、292頁)⒋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較近時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8)各1份(見警卷第115、121、151頁)⒌郭家銘申設之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927頁,本訴卷一第361頁)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5年7月14日22時30分許9,0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7月14日23時28分許705元(含5元手續費)14甲午○○(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7月14日17時37分許,撥打電話給甲午○○,假冒網路拍賣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公司操作錯誤,導致重複扣款,須至ATM解除設定云云,致甲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7月14日22時37分許29,985元郭家銘申設之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7月14日22時46分許20,005元(其中10,000元)嘉義市內某處ATM由x○○下車提領⒈告訴人甲午○○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268至275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276至277頁)⒊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8)各1份(見警卷第115、121、151頁)⒋郭家銘申設之臺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927頁,本訴卷一第361頁)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5年7月14日22時46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7月14日22時51分許29,985元同上105年7月15日00時08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嘉義市○○路000號(嘉義文化路郵局ATM)105年7月15日00時10分許10,005元(含5元手續費)15亥○○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7月20日20時30分許,撥打電話給亥○○,佯稱其先前刷卡住宿費因內部同仁整理出問題,導致每月扣款,須至ATM解除設定云云,致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7月20日21時34分許29,987元ify;">邱信偉申設之永靖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105年7月20日21時37分許30,000元嘉義市內某處ATM由x○○下車提領⒈被害人亥○○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卷第279至280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281至282頁)⒊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較近時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5)各1份(見警卷第115、120頁)⒋邱信偉申設之永靖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278頁,本訴卷一第323頁)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6玄○○(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7月20日20時30分許,撥打電話給玄○○,假冒為金石堂網路書局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輸入錯誤變成批發商,須至ATM解除扣款云云,致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7月20日21時23分許29,985元0000">邱信偉申設之永靖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105年7月20日21時26分許30,000元嘉義市內某處ATM由x○○下車提領⒈告訴人玄○○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283至285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287至288頁)⒊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5)各1份(見警卷第115、120頁)⒋邱信偉申設之永靖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278頁,本訴卷一第323頁)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5年7月20日22時02分許29,985元同上105年7月20日22時07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7月20日22時07分許10,0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7月20日22時13分許29,960元同上105年7月20日22時18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7月20日22時19分許9,3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7月21日00時16分許605元(含5元手續費)嘉義市○○路000號(遠東銀行嘉義分行ATM)17F○○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7月28日23時30分許,撥打電話給F○○,佯稱其拍賣商品誤加入到購買,要做退款,須至ATM解除扣款云云,致F○○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7月29日01時02分許、01時05分許、01時07分許分別匯款29,985元、29,985元、29,989元,共計89,959元。

林婉茹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7月29日01時04分至09分許30,000元、20,005元(含5元手續費)、10,005元(含5元手續費)、20,005元(含5元手續費)、9,905元(含5手續費)嘉義市內某處ATM由x○○下車提領⒈被害人F○○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卷第301至303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305至306頁)⒊兆豐銀行存摺內頁影本、合作金庫存摺內頁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本訴卷二第316至320頁)⒋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10)各1份(見警卷第115、121頁)⒌林婉茹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見本訴卷一第475頁)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8e: n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7月28日16時10分許,撥打電話給甲甲○○,假冒為同學洪小芬,佯稱因急需現金周轉云云,致甲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ine: none;">105年8月2日11時30分許line: none;">50,000元張茗悅申設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ine: none;">105年8月2日12時03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0q_0000000">嘉義市○區○○路000號(合作金庫東嘉義分行ATM)由x○○下車提領⒈告訴人甲甲○○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307至309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310頁)⒊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1紙(見本訴卷二第322頁)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7年10月2日合金總電字第1072106058號函、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較近時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15)各1份(見交查卷二第91頁,警卷第115、122頁)⒌張茗悅申設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306-5頁,交查卷一第53頁,本訴卷一第441頁)檢察官撤回起訴line: none;">105年8月2日12時03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line: n0h_0000000">9,905元(含5元手續費)19甲B○○(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7月29日13時4分許,撥打電話給甲B○○,假冒為其同學葉招寶,因欠債亟需現金還錢云云,致甲B○○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outline: none;">105年8月1日13時37分許200,000元林瑞雯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8月1日某時30,000元嘉義市內某處ATM由x○○下車提領>⒈告訴人甲B○○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326至329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330頁)⒊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內頁影本、存款憑條各1份(見本訴卷二第324至330頁)⒋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12)各1份(見警卷第115、122頁)⒌林瑞雯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325頁,本訴卷一第455頁)>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5年8月1日某時30,000元105年8月1日某時30,000元105年8月1日某時30,000元105年8月1日某時30,000元105年8月2日00時00分許20,005元嘉義市○○路000號(臺灣新光商銀嘉義分行ATM)105年8月2日00時01分許20,005元105年8月2日00時01分許9,905元20子○○(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8月1日17時許,撥打電話給子○○,假冒為網路購物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資料誤植,誤設為批發商,須至 ATM解除扣款云云,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8月2日00時2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5年8月1日17時55分許)29,985元林瑞雯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8月2日00時26分許none;">20,005元(其中10,000元與子○○匯入款項有關)stify;">嘉義市○○路000號(聯邦銀行嘉義分行ATM)由x○○下車提領">⒈告訴人子○○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331至334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335至336頁)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本訴卷二第344頁)⒋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11)各1份(見警卷第115、121頁)⒌林瑞雯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警卷第325頁,本訴卷一第455頁) >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5年8月2日00時27分許20,005元21z○○(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8月21日20時58分許,撥打電話給z○○,假冒為EZ訂購物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票,因業務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付款,須至ATM解除扣款云云,致z○○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8月21日23時21分許29,985元韋語涵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8月21日23時27分許20,000元stify;">嘉義市○○路000號(遠東銀行嘉義分行ATM)由x○○下車提領">⒈告訴人z○○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337至340頁)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本訴卷二第346頁)⒊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40)各1份(見警卷第116、126頁)⒋韋語涵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宜蘭分行107年7月31日國世宜蘭字第1070000054號函附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336-15頁,交查卷二第21至23頁)>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5年8月21日23時27分許10,000元22宙○○(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8月20日18時47分許,撥打電話給宙○○,假冒為網購樂趣多客服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誤簽為分期付款,須至ATM解除扣款云云,致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8月21日21時32分許29,985元韋語涵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8月21日21時36分許20,000元ustify;">雲林縣○○鎮○○路00號(北港郵局ATM)由x○○下車提領">⒈告訴人宙○○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341至346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347至348頁)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見本訴卷二第352至354頁)⒋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較近時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40)各1份(見警卷第116、126頁)⒌韋語涵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宜蘭分行107年7月31日國世宜蘭字第1070000054號函附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336-15頁,交查卷二第21至23頁)>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5年8月21日21時36分許9,900元105年8月21日22時21分許27,885元同上105年8月21日22時23分許20,000元雲林縣○○鎮○○路00號(京城銀行嘉義分行ATM)105年8月21日22時23分許7,000元105年8月21日23時許900元stify;">嘉義市○○路000號(元大銀行嘉義分行ATM)23tyle="outline: none;">X○○(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8月21日15時30分許,撥打電話給X○○,假冒為COLOR購物網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誤設為分期付款,須至ATM解除扣款云云,致X○○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8月21日16時33分許25,121元韋語涵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8月21日16時39分許20,000元嘉義市內某處ATM由x○○下車提領">⒈告訴人X○○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350至352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353至354頁)⒊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較近時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23)各1份(見警卷第116、123頁)⒋韋語涵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各1份(見警卷第349頁,本訴卷二第216至220頁)>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5年8月21日16時39分許5,000元24000000000000c_0000000">k○○(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8月20日21時30分許,撥打電話給k○○,佯稱其先前在志光超級函授上刷卡失敗之交易仍須扣款,須至ATM解除扣款云云,致k○○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8月20日22時20分許29,985元韋語涵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8月20日22時23分許20,000元嘉義市內某處ATM由x○○下車提領">⒈告訴人k○○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355至357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358頁)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見併辦2警卷第226頁背面)⒋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23)各1份(見警卷第116、123頁)⒌韋語涵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各1份(見警卷第349頁,本訴卷二第216至220頁)>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5年8月20日22時23分許10,000元105年8月21日00時12分許29,987元同上105年8月21日00時18分許20,000元stify;">嘉義市○○路000號(聯邦銀行嘉義分行ATM)105年8月21日00時19分許10,800元25酉○○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8月23日18時25分許,撥打電話給酉○○,假冒為多益英檢人員,佯稱其先前報名因系統錯誤,須至ATM解除設定云云,致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8月23日18時58分許29,987元蔡錇倫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8月23日19時00分20,000元嘉義市內某處ATM由x○○下車提領">⒈被害人酉○○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卷第360至362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364至365頁)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警卷第363頁)⒋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較近時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24)各1份(見警卷第116、124頁)⒌蔡錇倫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各1份(見警卷第359頁,本訴卷一第399至401頁)>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5年8月23日19時01分10,000元26甲癸○○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8月24日16時57分許,撥打電話給甲癸○○,假冒為網購中心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誤簽為批發商,導致每月扣款,須至ATM解除扣款云云,致甲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8月24日19時48分許29,985元蘇玉津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8月24日19時58分許20,000元嘉義市內某處ATM由x○○下車提領px;">⒈被害人甲癸○○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卷第367至369頁)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370至372頁)⒊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較近時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34)各1份(見警卷第116、125頁)⒋蘇玉津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366頁,本訴卷一第369頁)000">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5年8月24日19時59分許20,000元(其中10,000元與甲癸○○匯入款項有關)27A○○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8月24日14時26分許,撥打電話給A○○,假冒為郵局人員,佯稱其女兒先前上網購物,因簽約有誤,導致每月扣款,須至ATM解除扣款云云,致A○○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8月24日19時58分許29,985元蘇玉津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8月24日19時59分許20,000元(其中10,000元與A○○匯入款項有關)嘉義市內某處ATM由x○○下車提領 8px;">⒈被害人A○○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卷第373至374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375頁)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見本訴卷二第356頁)⒋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較近時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34)各1份(見警卷第116、125頁)⒌蘇玉津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366頁,本訴卷一第369頁)0000">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5年8月24日20時許19,000元105年8月24日20時01分許900元105年8月24日20時02分許29,985元同上105年8月24日20時06分許20,000元105年8月24日20時06分許10,000元28m○○(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8月25日20時3分許,撥打電話給m○○,假冒為JERRY衣學院網站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業務人員疏失,誤設為分付款,須至ATM解除扣款云云,致m○○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8月25日20時37分許style="outline: none;">29,987元(起訴書誤載18,935元)黃翊倫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8月25日20時44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n: justify;">嘉義市○○路000號(遠東銀行嘉義分行ATM)由x○○下車提領 8px;">⒈告訴人m○○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381至385頁)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386至387頁)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見本訴卷二第358頁)⒋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26)各1份(見警卷第116、124頁)⒌黃翊倫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380頁,本訴卷一第379頁)0000">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5年8月25日20時44分許10,0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8月25日21時17分許13,985元同上未提領未提領未提領未提領29K○○(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8月25日17時18分許,撥打電話給K○○,假冒為網購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公司系統出問題,誤下12筆訂單,須至ATM 解除扣款云云,致K○○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8月25日18時43分許29,987元黃翊倫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8月25日20時03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嘉義市內某處由x○○下車提領 8px;">⒈告訴人K○○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389至391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392至393頁)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本訴卷二第360頁)⒋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較近時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25、10506D26)各1份(見警卷第116、124頁)⒌黃翊倫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380頁,本訴卷一第379頁)0000">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5年8月25日20時04分許10,005元(含5元手續費)30午○○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8月25日18時8分許,撥打電話給午○○,假冒為消費高手網站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消費設定錯誤,須至ATM解除扣款云云,致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00000000r_0000000">105年8月25日20時21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8年8月25日19時56分許)aph_0000000000000s_0000000">2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3萬元)黃翊倫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8月25日20時22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n: justify;">嘉義市○○路000號(遠東銀行嘉義分行ATM)由x○○下車提領 8px;">⒈被害人午○○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卷第394至395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396至397頁)⒊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25)各1份(見警卷第116、124頁)⒋黃翊倫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380頁,本訴卷一第379頁)0000">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5年8月25日20時22分許10,005元(含5元手續費)31v○○(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8月25日19時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5年8月21日20時58分許),撥打電話給v○○(起訴書誤載為z○○),假冒為EZ訂購物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買電影票,因系統疏失不慎多訂40張,須至 ATM 取消多餘訂單云云,致v○○(起訴書誤載為z○○)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8月25日20時51分許4,904元黃翊倫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8月25日20時59分許6,005元(含5元手續費)嘉義市內某處ATM由x○○下車提領 8px;">⒈告訴人v○○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398至400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401頁)⒊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較近時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25、10506D26)各1份(見警卷第116、124頁)⒋黃翊倫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380頁,本訴卷一第379頁)0000">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5年8月25日20時51分許1,601元105年8月25日21時許605元(含5元手續費)32b○○(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8月25日21時10分許,撥打電話給b○○,假冒為露天拍賣賣家,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超商條碼刷錯,多出12筆訂單,須至ATM 解除扣款云云,致b○○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8月26日13時24分許190,123元張世暐申設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8月26日13時43分許30,000元嘉義市○○路000號(渣打國際商銀嘉義分行ATM)由x○○下車提領 8px;">⒈告訴人b○○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406至408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409頁)⒊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36、10506D37)各1份(見警卷第116、126頁)⒋張世暐申設之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405頁,交查卷二第11頁)0000">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5年8月26日13時44分許30,000元105年8月26日13時45分許30,000元105年8月26日13時46分許30,000元105年8月26日13時50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嘉義市○○路000號(台灣電力公司嘉義區臺灣企銀ATM)105年8月26日13時51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8月26日13時52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8月26日13時53分許10,005元(含5元手續費)33p○○(告訴)tyle="text-align: justify;">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8月26日18時32分許,撥打電話給p○○,假冒為QUEENSHOP網站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超商條碼刷錯,導致每月扣款,須至ATM解除扣款云云,致p○○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yle="outline: none;">105年8月26日19時02分許style="outline: none;">2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29,997元)楊于慧申設之高雄順昌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105年8月26日19時07分20,005元(其中10,000元與p○○匯入款項有關)嘉義市○○路00000 號(國泰世華銀行嘉泰分行ATM)由x○○下車提領 8px;">⒈告訴人p○○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419至421頁)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海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422至423頁)⒊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18)各1份(見警卷第116、123頁)⒋楊于慧申設之高雄順昌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418頁,本訴卷一第325頁)0000">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5年8月26日19時08分20,005元(含5元手續費)34甲巳○○(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8月28日17時17分許,撥打電話給甲巳○○,假冒為培菓網站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簽收錯誤,須至ATM解除扣款云云,致甲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8月28日19時02分許19,985元鞠昌靖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8月28日19時08分許19,005元(含5元手續費)嘉義市○○路00000 號(國泰世華銀行嘉泰分行ATM)" style="outline: none;">由x○○下車提領ft: 8px;">⒈告訴人甲巳○○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426至428頁)⒉內政部警察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429至430頁)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郵局存摺內頁影本1份(見本訴卷二第362至364頁)⒋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17、10506D19、10506D16)各1份(見警卷第117、122至123頁)⒌鞠昌靖申設之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425頁,本訴卷一第307至309頁)_0000000">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5年8月28日19時15分許29,985元同上105年8月28日19時23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align: justify;">嘉義市○○路000號(新光銀行嘉義分行ATM)105年8月28日19時24分許10,0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8月28日19時32分許ragraph_0000000000000o_0000000">2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19,985元)同上105年8月28日19時37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嘉義市○○路00000 號(國泰世華銀行嘉泰分行ATM)105年8月28日19時37分許10,0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8月28日19時50分許ragraph_0000000000000p_0000000">2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19,985元)同上105年8月28日19時50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嘉義市內某處ATM105年8月28日19時51分許9,905元(含5元手續費)35甲戌○○(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8月29日18時54分許,撥打電話給甲戌○○,假冒為網購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設定錯誤,誤下訂12組,須至ATM 解除扣款云云,致甲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yle="outline: none;">105年8月29日20時04分許false" style="o賴俊仰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8月29日20時37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tline: none;">嘉義市○○路 000號(遠東銀行嘉義分行ATM)由x○○下車提領g-left: 8px;">⒈告訴人甲戌○○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435至438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439至440頁)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本訴卷二第366頁)⒋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28)各1份(見警卷第117、124頁)⒌賴俊仰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1份及交易明細2份(見警卷第434頁,本訴卷一第461至463頁)000B_0000000">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5年8月29日20時37分許10,005元(含5元手續費)36丙○○(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8月30日20 時56分許,撥打電話給丙○○,假冒為卡氛網站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誤設為分期付款,須至ATM解除扣款云云,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8月30日21時41分許29,989元湯玉美申設之鳳山中崙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105年8月30日21時46分許aph_0000000000000D_0000000">20,005元(含5元手續費)000000000K_0000000">嘉義市○○路 000號(遠東銀行嘉義分行ATM)false" style="outline: none;">由x○○下車提領ng-left: 8px;">⒈告訴人丙○○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442至446頁)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447至449頁)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金融機構提款卡正反面影本1紙(見本訴卷二第370至374頁)⒋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29、10506D30)各1份(見警卷第117、124至125頁)⒌湯玉美申設之鳳山中崙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1份及交易明細2份(見警卷第441頁,本訴卷一第327頁)000E_0000000">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5年8月30日21時46分許aph_0000000000000E_0000000">10,0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8月30日21時53分許29,985元同上105年8月30日21時58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嘉義市內某處ATM105年8月30日21時58分許10,0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8月30日21時58分許d_paragraph_0000000000000F_0000000">2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30,000元)同上105年8月30日22時03分許9,005元(含5元手續費)000000000R_0000000">嘉義市○○路 000號(遠東銀行嘉義分行ATM)105年8月30日22時04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8月30日22時05分許1,005元(含5元手續費)37"false" style="outline: none;">甲寅○○(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5日9時許,撥打電話給甲寅○○,假冒為其女兒,因欠債亟需現金還錢云云,致甲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05年9月5日12時03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5年9月6日10時許)470,000元沈心硯申設之台南普濟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ted_paragraph_0000000000000n_0000000">105年9月5日12時24分許60,000元raph_0000000000000f_0000000">嘉義縣○○鎮○○里○○○00號之1(布袋大寮郵局ATM)由x○○下車提領dding-left: 8px;">⒈告訴人甲寅○○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462至465頁)⒉內政部警察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466頁)⒊郵局存款人收執聯1紙(見本訴卷二第378頁)⒋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13)各1份(見警卷第117、123頁)⒌沈心硯申設之台南普濟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461頁,交查卷一第39頁)檢察官撤回起訴sted_paragraph_0000000000000p_0000000">105年9月5日12時24分許60,000元sted_paragraph_0000000000000r_0000000">105年9月5日12時25分許30,000元sted_paragraph_0000000000000u_0000000">105年9月5日15時30分許30,015元(含15元手續費)嘉義市內某處ATMsted_paragraph_0000000000000w_0000000">105年9月6日00時03分許60,000元000" style="text-align: justify;">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玉山郵局ATM)sted_paragraph_0000000000000y_0000000">105年9月6日00時04分許60,000元sted_paragraph_0000000000000z_0000000">105年9月6日00時06分許30,000元sted_paragraph_0000000000000A_0000000">105年9月6日00時16分許30,015元(含15元手續費)嘉義市內某處ATMsted_paragraph_0000000000000B_0000000">105年9月7日00時許60,000元paragraph_0000000000000j_0000000">嘉義市○區○○路000號(嘉義文化路郵局ATM)sted_paragraph_0000000000000C_0000000">105年9月7日00時01分許50,000元38甲戊○○(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8日19時49分許,撥打電話給甲戊○○,假冒為網路賣家,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設定付款有錯誤,須至ATM解除扣款云云,致甲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05年9月8日20時25分許29,985元NEOHSENGZCUAN申設之台灣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05年9月8日20時27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嘉義市○○路00000號(嘉義忠孝郵局ATM)由x○○下車提領; padding-left: 8px;">⒈告訴人甲戊○○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472至474頁)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475至477頁)⒊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46)各1份(見警卷第117、127頁)⒋NEOHSENGZCUAN申設之台灣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471頁,本訴卷一第285頁)00000000000I_0000000">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pasted_paragraph_0000000000000S_0000000">105年9月8日20時28分許9,005元(含5元手續費)d="pasted_paragraph_0000000000000f_614694">105年9月8日20時32分許16,905元(其中900元與甲戊○○匯入款項有關)嘉義市○○○路000號(兆豐商銀嘉興分行ATM)39未○○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8日19時34分許,撥打電話給未○○,假冒為台灣企銀人員,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設定失敗,誤設為12期,須至ATM解除扣款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05年9月8日20時29分許e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6,234元(起訴書誤載為16,249元)NEOHSENGZCUAN申設之台灣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d="pasted_paragraph_0000000000000b_0000000">105年9月8日20時32分許16,905元(其中16,000元與未○○匯入款項有關)pasted_paragraph_0000000000000u_402674">嘉義市○○○路000號(兆豐商銀嘉興分行ATM)d="pasted_paragraph_0000000000000z_0000000">由x○○下車提領px; padding-left: 8px;">⒈被害人未○○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卷第478至479頁)⒉內政部警察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480頁)⒊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52)各1份(見警卷第117至118、127至128頁)⒋NEOHSENGZCUAN申設之台灣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471頁,本訴卷一第285頁)000000000000P_0000000">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d="pasted_paragraph_0000000000000g_0000000">105年9月8日20時34分許205元(含5元手續費)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05年9月8日20時39分許e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0,212元(起訴書誤載為10,227元)同上d="pasted_paragraph_0000000000000y_0000000">105年9月8日20時41分許10,005元(含5元手續費)嘉義市內某處ATM40甲A○○(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8日20時10分許,撥打電話給甲A○○,假冒為網路購物平臺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業務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付款,須至ATM解除扣款云云,致甲A○○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9,985元NEOHSENGZCUAN申設之台灣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20,005元(含5元手續費)嘉義市○○路00000號(嘉義忠孝郵局ATM)由x○○下車提領 -8px; padding-left: 8px;">⒈告訴人甲A○○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487至489頁)⒉內政部警察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490至491頁)⒊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48)各1份(見警卷第118、128頁)⒋NEOHSENGZCUAN申設之台灣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471頁,本訴卷一第285頁)ph_0000000000000W_0000000">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05元(含5元手續費)41 contente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V○○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8日17時58分許,撥打電話給V○○,假冒為潮物部落格批發商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業務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付款,須至 ATM解除扣款云云,致V○○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ente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05年9月8日18時51分許29,985元蘇聖捷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20,000元嘉義市○○路000號(嘉義中山路郵局ATM)由x○○下車提領: -8px; padding-left: 8px;">⒈被害人V○○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卷第493至495頁)⒉內政部警察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第496至497頁)⒊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39)各1份(見警卷第118、126頁)⒋蘇聖捷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各1份(見警卷第492頁,本訴卷一第403至405頁)tente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檢察官撤回起訴20,000元(其中9,985元與V○○匯入款項有關)ente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05年9月8日19時42分許18,985元同上<19,000元42R○○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8日17時30分許,撥打電話給R○○,假冒為網路購物平台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票,因業務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付款,須至ATM解除扣款云云,致R○○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ente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05年9月8日18時5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5年9月8日18時7分許)9,985元蘇聖捷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20,000元(其中9,985元與R○○匯入款項有關)嘉義市○○路000號(嘉義中山路郵局ATM)由x○○下車提領: -8px; padding-left: 8px;">⒈被害人R○○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卷第498至499頁)⒉內政部警察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500至501頁)⒊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39)各1份(見警卷第118、126頁)⒋蘇聖捷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各1份(見警卷第492頁,本訴卷一第403至405頁)ph_0000000000000b_0000000">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3戊○○(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8日17時39分許,撥打電話給戊○○,假冒為EZ訂購物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票,因業務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付款,須至ATM解除扣款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ente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05年9月8日19時36分許29,985元蘇聖捷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20,000元嘉義市○○路000號(嘉義中山路郵局ATM)由x○○下車提領: -8px; padding-left: 8px;">⒈告訴人戊○○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481至484頁)⒉內政部警察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485頁)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見警卷第486頁,本訴卷二第382頁)⒋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39)各1份(見警卷第117至118、126至127頁)⒌蘇聖捷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各1份(見警卷第492頁,本訴卷一第403至405頁)⒍NEOHSENGZCUAN申設之台灣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471頁,本訴卷一第285頁) ph_0000000000000A_0000000">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000元19,985元NEOHSENGZCUAN申設之台灣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20,005元(含5元手續費)嘉義市○○路00000號(嘉義忠孝郵局ATM)44tente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甲酉○○(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9日20時25分許,撥打電話給甲酉○○,假冒為EZ訂購物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票,因業務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付款,須至ATM解除扣款云云,致甲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ontente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05年9月9日21時08分許27,988元江耀中(江政隆)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ontente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05年9月9日21時12分許20,000元d_paragraph_0000000000000C_0000000">嘉義市○○路 000號(遠東銀行嘉義分行ATM)由x○○下車提領ent: -8px; padding-left: 8px;">⒈告訴人甲酉○○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528至530頁)⒉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較近時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42)各1份(見警卷第118、127頁)⒊江耀中(江政隆)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各1份(見警卷第527頁,本訴卷一第409頁)檢察官撤回起訴">105年9月9日21時13分許8,000元contente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05年9月9日21時32分許27,988元同上">id="pasted_paragraph_0000000000000v_0000000">105年9月9日21時42分許20,000元;">105年9月9日21時43許8,000元45辛○○(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17日20時2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5年9月17日20時54分許),撥打電話給辛○○,假冒為網路商城客服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點選12次同樣商品,須至ATM解除扣款云云,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05年9月17日23時1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5年9月17日22時10分許)29,985元>楊哲瑜申設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9月17日23時23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嘉義市內某處ATM由x○○下車提領dent: -8px; padding-left: 8px;">⒈告訴人辛○○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535至537頁)⒉內政部警察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538頁)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本訴卷二第386頁)⒋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較近時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49)各1份(見警卷第118、128頁)⒌楊哲瑜申設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534頁,本訴卷一第421頁)agraph_0000000000000G_0000000">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5年9月17日23時24分許20,005元(其中9,985元與辛○○匯入款項有關)46 contente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蔡致皓(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17日21時38分許,撥打電話給蔡致皓,假冒為HITO本舖客服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簽錯表單,誤設為分期付款,須至ATM解除扣款云云,致蔡致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05年9月17日23時22分許 contente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28,985元(起訴書誤載為29,988元)楊哲瑜申設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9月17日23時24分許20,005元(其中1萬元與蔡致皓匯入款項有關)ed_paragraph_0000000000000I_0000000">嘉義市○○路 000號(遠東銀行嘉義分行ATM)由x○○下車提領dent: -8px; padding-left: 8px;">⒈告訴人蔡致皓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539至542頁)⒉內政部警察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543至544頁)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見本訴卷二第394頁)⒋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49)各1份(見警卷第118、128頁)⒌楊哲瑜申設之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534頁,本訴卷一第421頁)檢察官撤回起訴105年9月17日23時25分許19,005元(含5元手續費)47甲未○○(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20日18時28分許,撥打電話給甲未○○,假冒為網購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工作人員操作錯誤,誤設為分期付款,須至ATM解除扣款云云,致甲未○○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9月20日20時13分許29,985元胡哲維申設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9月20日20時17分許20,000元嘉義市內某處ATM由x○○下車提領-indent: -8px; padding-left: 8px;">⒈告訴人甲未○○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550至551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552頁)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本訴卷二第396頁)⒋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較近時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47)各1份(見警卷第118、127頁)⒌胡哲維申設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1份、交易明細2份(見警卷第549頁,本訴卷一第433至434頁)_paragraph_0000000000000L_0000000">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5年9月20日20時17分許10,000元48c○○(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20日19時44分許前某時,撥打電話給c○○,假冒為女王購物網站人員,佯稱其誤向網站批貨,須至ATM解除扣款云云,致c○○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ente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05年9月20日19時44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5年9月20日20時5分許)ext" contente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8,610元(起訴書誤載為18,625元)胡哲維申設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9月20日19時53分許20,000元(其中18,610元與c○○匯入款項有關)pasted_paragraph_0000000000000h_0000000">嘉義市○○路 000號(遠東銀行嘉義分行ATM)由x○○下車提領t-indent: -8px; padding-left: 8px;">⒈告訴人c○○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553至555頁)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556至557頁)⒊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47)各1份(見警卷第118、127頁)⒋胡哲維申設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1份、交易明細2份(見警卷第549頁,本訴卷一第433至434頁)_paragraph_0000000000000P_0000000">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9甲宇○○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20日18時55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5年9月20日19時44分許),撥打電話給甲宇○○,假冒為卡氛網購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工作人員疏失,上次款項還在帳上,須至ATM解除扣款云云,致甲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9月20日19時44分許29,985元胡哲維申設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9月20日19時53分許20,000元(其中1,390元與甲宇○○匯入款項有關)同上olText" contente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由x○○下車提領 text-indent: -8px; padding-left: 8px;">⒈被害人甲宇○○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卷第558至560頁)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卷第561至563頁)⒊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47)各1份(見警卷第118、127頁)⒋胡哲維申設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1份、交易明細2份(見警卷第549頁,本訴卷一第433至434頁)asted_paragraph_0000000000000T_0000000">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5年9月20日19時54分許20,000元105年9月20日19時54分許8,000元105年9月20日20時10分許11,985元同上105年9月20日20時16分許12,000元嘉義市內某處ATM50w○○(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20日21時25分許,撥打電話給w○○,假冒為EZ訂購物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票,因業務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付款,須至ATM解除扣款云云,致w○○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9月20日22時17分許29,987元江昱綾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9月20日22時21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嘉義市內某處ATM由x○○下車提領; text-indent: -8px; padding-left: 8px;">⒈告訴人w○○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568至571頁)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見警卷第572頁)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紙(見本訴卷二第400頁)⒋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53)各1份(見警卷第118、128頁)⒌江昱綾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他行ATM歷史交易查詢表2份(見警卷第567頁,本訴卷一第347、350至352頁)asted_paragraph_0000000000000V_0000000">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5年9月20日22時19分許17,123元105年9月20日22時22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9月20日22時23分許7,0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9月20日22時39分許23,985元同上ˉ105年9月20日22時43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9月20日22時43分許4,005元(含5元手續費)51甲玄○○(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20日20時15分許,撥打電話給甲玄○○,假冒為網購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作業疏失,誤刷12筆,須至ATM解除扣款云云,致甲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9月20日21時44分許29,987元江昱綾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9月20日21時49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嘉義市內某處ATM由x○○下車提領ify; text-indent: -8px; padding-left: 8px;">⒈告訴人甲玄○○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574至576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577至578頁)⒊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較近時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53)各1份(見警卷第118、127頁)⒋江昱綾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他行ATM歷史交易查詢表2份(見警卷第567頁,本訴卷一第347、350至352頁)d="pasted_paragraph_0000000000000X_0000000">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5年9月20日21時50分許10,0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9月20日22時02分許29,987元同上105年9月20日22時07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9月20日22時07分許10,3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9月20日22時56分許18,985元同上105年9月20日23時02分許10,0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9月20日23時02分許8,005元(含5元手續費)52Z○○(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20日18時50分許,撥打電話給Z○○,假冒為EZ訂購物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票,因業務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付款,須至ATM解除扣款云云,致Z○○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9月20日20時02分許3,012元江昱綾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6,000元嘉義市內某處ATM由x○○下車提領tify; text-indent: -8px; padding-left: 8px;">⒈告訴人Z○○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580至582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583頁)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紙(見本訴卷二第402頁)⒋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較近時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47)各1份(見警卷第118、127頁)⒌江昱綾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579頁,本訴卷三第6至8頁)d="pasted_paragraph_0000000000000a_0000000">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5年9月20日20時04分許3,123元53H○○(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20日17時39分許,撥打電話給H○○,假冒為EZ訂購物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票,因業務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付款,須至ATM解除扣款云云,致H○○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9月20日19時47分許29,987元同上105年9月20日19時52分許20,000元由x○○下車提領tify; text-indent: -8px; padding-left: 8px;">⒈告訴人H○○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584至585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586頁)⒊永豐銀行存摺內頁影本1份(見本訴卷二第404、410頁)⒋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47)各1份(見警卷第118、127頁)⒌江昱綾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579頁,本訴卷三第6至8頁)d="pasted_paragraph_0000000000000c_0000000">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5年9月20日19時52分許10,000元54甲辰○○(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20日20時30分許,撥打電話給甲辰○○,假冒為網購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業務人員操作錯誤,誤下單12筆,須至ATM解除扣款云云,致甲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9月20日20時30分許29,989元張紘愷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9月20日20時30分許後某時20,005元(含5元手續費)嘉義市內某處ATM由x○○下車提領justify; text-indent: -8px; padding-left: 8px;">⒈告訴人甲辰○○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607至609頁)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溪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610至612頁)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本訴卷二第412頁)⒋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較近時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33)各1份(見警卷第118、125頁)⒌張紘愷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602頁,本訴卷一第467頁)105年9月20日20時30分許後某時10,0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9月20日20時30分許2,985元(起訴書誤載為3,000元)同上105年9月20日20時30分許後某時7,005元(其中2,985元與甲辰○○匯入款項有關)55n○○(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20日16時12分許,撥打電話給n○○,假冒為網購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工作人員操作錯誤,誤設為批發商,須至ATM 解除扣款云云,致n○○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9月20日20時20分許3,987元張紘愷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9月20日20時20分許後某時7,005元(其中3,987元與n○○匯入款項有關)嘉義市內某處ATM由x○○下車提領: justify; text-indent: -8px; padding-left: 8px;">⒈告訴人n○○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613至614頁)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見警卷第615至616頁)⒊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較近時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33)各1份(見警卷第118、125頁)⒋張紘愷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602頁,本訴卷一第467頁)<56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20日20時許,撥打電話給甲E○○,假冒為網購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付款,須至ATM解除扣款云云,致甲E○○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9月20日20時58分許29,985元趙志華申設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ef="colText" contente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05年9月20日21時02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 none;">嘉義市○○路 000號(聯邦銀行嘉義分行ATM)由x○○下車提領ign: justify; text-indent: -8px; padding-left: 8px;">⒈告訴人甲E○○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588至590頁)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察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警卷第591至593頁)⒊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較近時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33)各1份(見警卷第119、125頁)⒋趙志華申設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621頁,本訴卷一第315頁)檢察官撤回起訴105年9月20日21時02分許10,005元(含5元手續費)57x;">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19日18時許,撥打電話給甲亥○○,假冒為網路訂票業者,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票,因作業疏失,誤設為批發商,須至ATM解除扣款云云,致甲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9月21日00時14分許se" style="outline: none;">2萬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30,000元)趙志華申設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9月21日00時16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同上由x○○下車提領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8px; padding-left: 8px;">⒈告訴人甲亥○○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603至605頁)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見警卷第606頁)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本訴卷二第424頁)⒋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33)各1份(見警卷第119、125頁)⒌趙志華申設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621頁,本訴卷一第315頁)檢察官撤回起訴105年9月21日00時17分許10,005元(含5元手續費)58f○○(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20日18時許,撥打電話給f○○,假冒為HITO本舖客服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員工疏忽,誤設為分期付款,須至ATM解除扣款云云,致f○○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9月20日21時08分許29,985元趙志華申設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9月20日21時08分許後某時20,005元(含5元手續費)嘉義市內某處ATM由x○○下車提領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8px; padding-left: 8px;">⒈告訴人f○○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632至633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634至635頁)⒊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較近時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33)各1份(見警卷第119、125頁)⒋趙志華申設之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621頁,本訴卷一第315頁)none;">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5年9月20日21時08分許後某時20,0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9月20日21時16分許29,985元同上105年9月20日21時16分許後某時20,005元(含5元手續費)59甲亥○○(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19日18時許,撥打電話給甲亥○○,假冒為網路訂票業者,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票,因作業疏失,誤設為批發商,須至ATM解除扣款云云,致甲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9月21日21時20分許2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3萬元)吳友量申設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9月21日21時24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e="false" style="outline: none;">嘉義市○○路000號(聯邦銀行嘉義分行ATM)由x○○下車提領"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8px; padding-left: 8px;">⒈告訴人甲亥○○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603至605頁)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泰山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見警卷第606頁)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本訴卷二第426頁)⒋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35)各1份(見警卷第119、125頁)⒌吳友量申設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636頁,本訴卷一第381頁)檢察官撤回起訴105年9月21日21時24分許10,005元(含5元手續費)60N○○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21日20時46分許,撥打電話給N○○,假冒為小P購物網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付款,須至ATM解除扣款云云,致N○○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9月21日20時58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5年9月21日20時27分許)4,987元吳友量申設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9月21日21時01分許5,005元(含5元手續費)嘉義市內某處ATM由x○○下車提領="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8px; padding-left: 8px;">⒈被害人N○○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卷第641至642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643至644頁)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見本訴卷二第428頁)⒋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較近時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35)各1份(見警卷第119、125頁)⒌吳友量申設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636頁,本訴卷一第381頁)ne: none;">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1C○○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21日18時9分許,撥打電話給C○○,假冒為買動漫網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物,因付費條碼錯誤,導致連續扣款,須至ATM 解除扣款云云,致C○○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9月21日20時24分許e="false" style="outline: none;">2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30,000元)吳友量申設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9月21日20時29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嘉義市內某處ATM由x○○下車提領="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8px; padding-left: 8px;">⒈被害人C○○於警詢中之指述(見警卷第645至647頁)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見警卷第648頁)⒊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較近時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35)各1份(見警卷第119、125頁)⒋吳友量申設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636頁,本訴卷一第381頁)ne: none;">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5年9月21日20時30分許10,005元(含5元手續費)62甲申○○(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30日21時許,撥打電話給甲申○○,假冒為易遊網服務人員,佯稱其先前上網購票,因作業疏失,導致重複訂購30筆,須至ATM解除扣款云云,致甲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05年10月2日00時04分許99,987元簡崇恩申設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105年10月2日00時07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嘉義市○○路 000號(聯邦銀行嘉義分行ATM)由x○○下車提領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8px; padding-left: 8px;">⒈告訴人甲申○○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650至652頁)⒉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1份(見警卷第653至654頁)⒊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44)各1份(見警卷第119、127頁)⒋簡崇恩申設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卷第649頁,本訴卷一第383頁)utline: none;">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5年10月2日00時08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10月2日00時08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10月2日00時09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105年10月2日00時09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63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甲乙○○(告訴)詐騙集團成員於105年8月2日9時許,撥打電話給甲乙○○,假冒為友人,佯稱因投資原因急需用錢云云,致甲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05年8月2日14時17分許40,000元張茗悅申設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05年8月2日14時26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嘉義市○○○路000號(嘉義市農會吳鳳分部ATM)由x○○下車提領"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8px; padding-left: 8px;">⒈告訴人甲乙○○於警詢中之指訴(見警卷第311至313頁)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見警卷第314頁)⒊甲乙○○之土地銀行長安分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1份(見本訴卷二第546至548頁)⒋提款時間地點一覽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506D15)各1份(見警卷第115、122頁)⒌張茗悅申設之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見卷第306-5頁,交查卷一第53頁,本訴卷一第441頁)le="outline: none;">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x○○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teditable="false" style="outline: none;">105年8月2日14時27分許20,005元(含5元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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