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8,訴,786,202002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田忠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1273號、108年度偵字第1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田忠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書正本寄至上訴人即被告田忠偉之住所,因未會晤本人,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由其同居人即其母田周桂雲收受,上訴人於109年1月10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