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田忠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1273號、108年度偵字第1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田忠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書正本寄至上訴人即被告田忠偉之住所,因未會晤本人,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由其同居人即其母田周桂雲收受,上訴人於109年1月10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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