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8,訴,786,20200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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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田忠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判決後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由同居人即上訴人田忠偉之母收受本案判決正本而合法送達,期間上訴人於109年1月10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此有刑事上訴狀1份附卷可稽,因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9年2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並於同年2月1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等情,有前揭命補正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據。

惟上訴人於收受前開裁定後,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顯已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2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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