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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文豪
黃建智
上 二 人
指定辯護人 吳奕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文豪、黃建智均自民國壹佰零玖年貳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莊文豪、黃建智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依被告二人之自白、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所依憑之證據,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處分執行羈押,有押票、訊問筆錄在卷可考。
二、本院訊問被告二人後,被告二人自白犯罪,復依卷內相關證人證述、通訊截圖等證據資料,認被告二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嫌疑重大,且被告二人販賣次數各達10餘次,其等所犯法定刑均屬最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如均經本院論罪處刑,刑期非輕,依趨吉避凶之人性,得以預期被告二人躲避審判之可能性升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二人有逃亡之虞,是依目前訴訟進行程度,單純限制被告二人出境或具保並不足以擔保將來之審判,故本院認被告二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裁定均自109年2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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