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笠華
選任辯護人 張嘉麟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916號、108年度偵字第3793號、108年度偵字第3919號、108年度偵字第39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簡笠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