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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粘棋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3293號、108年度偵字第4006號、108年度偵字第5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0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所為一0八年金訴字第一一五號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其中就如附表所示部分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粘棋筌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嗣本院認為本件犯罪事實中,如附表所示部分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就此部分撤銷後,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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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詐 騙 方 式 │遭詐騙所│被害人交│被害人交│被告提領│被告提領│提領金額 │
│ │ │交付之帳│付帳戶之│付帳戶之│時間 │地點 │ │
│ │ │戶 │時間 │地點 │ │ │ │
├───┼──────┼────┼────┼────┼────┼────┼──────┤
│周錦瑩│於108年1月9 │臺北富邦│108年1月│新北市三│108年1月│臺北市大│100,000元 │
│ │日9時許,以 │商業銀行│14日10時│重區昌隆│14日12時│同區延平│ │
│ │不詳號碼之電│正義分行│11分許 │街12號騎│17分許 │北路2段6│ │
│ │話撥打予告訴│帳號7161│ │樓下某處│ │9號之臺 │ │
│ │人周錦瑩,佯│00000000│ │ │ │北富邦銀│ │
│ │裝係中華電信│號帳戶(│ │ │ │行延平分│ │
│ │之人員,向告│戶名:周│ │ │ │行ATM │ │
│ │訴人佯稱:其│錦瑩) │ │ │ │ │ │
│ │欠費1萬8372 │ │ │ │ │ │ │
│ │元云云,使告│ │ │ │ │ │ │
│ │訴人陷於錯誤│ │ │ │ │ │ │
│ │,依指示交付│ │ │ │ │ │ │
│ │帳戶。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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