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吳厚德
被 告 林耿瑋
陳林芳珠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160 號損害債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林正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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