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CYDM,108,附民,187,2019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87號
原 告 李木助
被 告 許榮模
上列被告許榮模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300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李木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簡仲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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