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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29號
原 告 涂皓鈞
被 告 許逢軒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08 年度金訴字第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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